江苏医药职业学院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发布人:彭嘉琪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6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国家卫健委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处通过不同方式,向学校内部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项目结算审计单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

(一)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及各经济实体的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及审计结果;

(三)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非固定价格结算审计结果;

(四)学校各类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的固定价格结算审计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及方式

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为审计结果出来后的一个月以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学校审计处网站公告;

(二)通过学校内部协同办公网络按规定流程审批并通知相关部门或个人;

(三)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公告,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校党委批准;

(二)学校大额资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设备50万元以上,其他30万元以上)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

(三)学校大额资金项目以外的基建(维修)工程结算和各类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的固定价格结算审计结果公告,由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不得公布。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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