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审计组对××支队被审计领导干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现场审计。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异常
1.合同签订时间对应中标单位名称不合理。审计发现,《××支队××形象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签订合同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签订主体应为上海××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对应中标单位名称不合理。根据网上公示信息查询,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前公司名称为上海××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3日,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刘××,经营范围:五金交电、五金制品、建材、机械设备、消防设备、机电设备、电动工具、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包装材料、轴承、紧固件、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制品、橡塑制品、一般劳防用品、针纺织品、照明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
2.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业绩案例合同与××支队提供的备案合同不一致。审计发现,中标单位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业绩案例合同与××支队提供的备案合同不一致,主要表现为合同涉嫌造假或者复制P图。投标文件中案例合同名称为《××支队××形象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合同》,中标单位投标案例合同落款处乙方单位名称和印章为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支队提供的备案合同落款处乙方单位名称和印章为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投标案例合同涉嫌造假或者复制P图。
3.劳务分包合同金额疑似篡改。中标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业绩案例××中队器材仓库工程项目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金额为397618元,通过查阅2019年10月15日××支队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原始合同发现××中队器材仓库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97618元。合同金额疑似篡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4.劳务分包合同疑似造假。中标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案例××中队晒衣场、阳光房、自行车棚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疑似造假。第一,乙方实施单位不一致。中标单位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业绩案例××中队晒衣场、阳光房、自行车棚工程项目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通过查阅2019年10月15日××支队签订的原始合同发现××中队晒衣场、阳光房、自行车棚工程项目乙方施工单位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劳务分包合同金额高于主体合同金额,存在不合理。案例劳务分包合同金额为656000元,通过查阅××支队原始合同发现 ××中队晒衣场阳光棚阳光房自行车棚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486934.96元,劳务分包合同金额高于主体合同金额。第三,工期对不上。业绩案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期为:从2020年5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但××支队备案合同施工日期要求为45天,合同签订时间即为开工时间,支队项目统计表中履约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劳务分包合同疑似造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案例解析
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中标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监管部门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中标单位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分析
2021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585条。通过对585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问题分布:主要分为8类,其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两类占比高达87.71%。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77,占47.35%)
2.串通投标(201,占34.36%)
3.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92,占15.73%)
4.代理机构违法(13,占2.2%)
5.擅自变更、终止政府采购合同(6,占1%)
6.参加同一采购活动的不同公司负责人系同一人(5,占0.9%)
7.非法转包、非法投诉等(2,占0.3%)
8.其他违法行为(2,占0.3%)
(二)问题分类:按照问题的责任主体,分为2类。供应商(占98%),代理机构(占2%)。
(三)处理结果
对违法供应商,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代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
(四)情况分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77,约占47.35%)
具体情形包括:提供各种虚假证书的(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的、提供虚假职称的、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提供虚假业绩的、提供虚假合同的、提供虚假承诺的、冒用他人身份的等等。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于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提供52本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罚款53万多元、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一年。
如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含肿瘤、心脑、口腔)卫生保洁、电梯导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322.90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了52本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于2021年8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局罚款5322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罚款、禁入一年。
如兰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项目第三包投标时,投标文件中“项目实施团队人员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所涉部分人员的社保信息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存在不对应的情形。2021年7月26日,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社保证明材料。2021年8月11日,被甘肃省财政厅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13824元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3.提供虚假报告、伪造检测报告、冒名参加投标。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三年。
如四川某棉纺制品有限公司在参加岳池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报告。同时,利用其已有的成都市恒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成都美尔达服饰有限公司资料和其他伪造的检测报告等制作投标文件,先后参与岳池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项目两次招标,在未告知相关情况下,指派本公司员工作为上述两家公司授权代表参与投标谋取中标。2021年7月20日,被岳池县财政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4.提供虚假证书。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一至三年。
如安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参加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的省领导2021年“八一”走访部队及优抚医院慰问品采购项目中,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售后服务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假的。2021年12月7日,安徽省财政厅依法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2322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兰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数字金融中心(第二次招标)项目投标时,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2021年12月7日,甘肃省财政厅依法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15400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江西丁江贸易有限公司在参加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疗用水供水供应系统采购中,投标文件所提供的IS013485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嫌造假。该认证证书为广州美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0年5月18日,而该公司提供的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5月18日,且证书编号不一致。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90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5.在失信被惩戒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罚款、列入不良记录、一年内禁入、没收违法所得。
四川省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泸州老窖天府中学初中部景观改造工程(一期项目)中,存在在失信被惩戒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提供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法院……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虚假《承诺函》,最终成为成交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现项目已履行完毕。2021年9月15日,被泸州市财政局处以罚款1313.3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538.43元的行政处罚。
6.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三年。
如在2020-2022年安徽医科大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第2包采购活动中,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系虚假材料。2021年6月3日,被安徽省财政厅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0969.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7.提供虚假合同业绩和高级职称证书。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一年。
如武汉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参加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处置项目跟踪审计项目中,投标文件中部分合同业绩和人员高级职称证书存在虚假材料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2021年12月16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8371·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8.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并串通投标。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三年。
如开州区臻添百货经营部、开州区翠鸿办公用品经营部、开州区云友商贸中心等三家企业,在参与重庆市开州区(2021年)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活动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和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且异常一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对三家企业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392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9.三家公司提供的环保批准书均非本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一年。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依法对“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所需2021年冷补沥青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庆市羽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津)环准〔2020〕19号报批公司并非该公司;重庆汪弘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坏境保护批准书》渝(津)环准〔2019〕16号报批公司并非该公司;重庆迈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律)坏准〔2020〕6号报批公司并非该公司。2021年10月27日,上述三家公司均被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处以9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10.用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消防证书投标。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一年。
如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中,为响应招标文件中关于“安保人员(4分):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满足6人及以上得2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的评审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将曹某、张某、郑某、李某等4人作为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并提供了上述人员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经调查核实,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曹某等4人并非重庆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7月14日,被重庆市财政局处以罚款194797.6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六、案例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即是对该原则的贯彻,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共同遵循。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本案例中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而采取非法手段。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的成立,与虚假材料是否属于评审内容无关,只要供应商未能提供证明其“无意”的证据,则不能免除其应对投标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可以据此认定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标文件本身系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均可视为为了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存在。因此,相对人将虚假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期获得中标、成交的有利结果,虚假材料置于投标文件的哪个部分、是否实际使相对人在评审时获得相应分数,并不影响其对投标结果发挥的有利作用,不影响监管部门对“谋取中标、成交”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给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后果,供应商最高可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供应商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法治的竞争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仍是“重灾区”,这些年,一些地方出了一些豆腐渣工程。这类工程,有的前期就存在投标弄虚作假、层层转包等问题。投标弄虚作假不等于必出大问题,但至少诚信度打了折扣,也令工程质量蒙上阴影。就此而言,投标弄虚作假,绝不是“小节”。投标不是儿戏,投标“获胜”,意味着拿到了“开工权”。可是,把一个重大工程交给一个连投标材料都敢弄虚作假的公司,谁能放心?
七、灵魂拷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值不值?
招投标业界专家提醒,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肉眼是不容易辨认,但是核实起来并不难。因此,供应商最好不要心存侥幸,为了中标,不惜造假。这不仅会被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且还会影响自己的声誉。诚信经营方可长久发展。